違章建築,係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,而擅自建造之建物。一般而言,在自己之「私有土地」上搭建違章建築者,建造者雖因未能辦理建物所有權之 登記,在法律上並無「所有權」之保障。近年都市發展蓬勃,民眾對居住使用空間需求日增,加上對建管法令不熟悉,導致未經許可擅自興建、增建或改建房舍,形 成建築法所稱之「違章建築」,甚而影響都市景觀、妨礙公共安全、侵占他人土地或樓面持份。
目前台灣最常見的違建有五種:屋頂平台增建、一樓平台增建、露台增建、地下室增建以及夾層屋,以下就常見違建做進一步解釋:

屋頂平台增建:
俗稱「頂樓加蓋」,無論年限及是否曾申報均屬違建,部分屋主認為有「頂樓加蓋安全無虞證明」即為合法是錯誤的。依據違建查報原則,84年1月1日前的大型違建或致影響公共安全者,以及84年1月1日以後新增、加高或加大面積之違建,皆「即報即拆」。

地下室增建:
分「私自增挖」、「私自佔用」與「契約佔用」三種情況。「私自增挖」雖屬違建,但若不危及建物基礎強度、不涉及公共空間侵佔,其餘住戶大多少干涉。而「私自佔用」與「契約佔用」之區別在於其他住戶是否簽署分管契約並同意增建。

一樓平台增建:
俗稱的「一樓室外違建」,主要是指住戶共同持分的一樓戶外地面與道路之間(已約定專用之公有面積)。在分管契約中,多明訂由一層住戶管理使用,通常多半以圍籬劃為一樓庭院,在任何情況的增建均屬違建,理論上屬「即報即拆」範圍。

露台增建:
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的平台稱為露台,一般多打通以擴充生活空間,也就是俗稱的「陽台外推」。

夾層屋:
一般市場上所銷售的夾層屋均屬違章建築,因此必須在取得使用執照之後才可進行二次施工,但所額外增加的面積,既非原建造執照所核准的範圍,也無法經由程序違建補申請建照手續而取得合法名義,因此,也就無法將所增建的面積登記在所有權狀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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